在网上看到喜欢的图片、看到有趣的表情包,就随意用在自己的公众号平台上,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?近期,商州法院速裁庭调解了三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。
案例一:2016年1月,原告某将案涉作品《中华传统过年习俗图谱》创作完成并首次发布于某平台。2020年,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。
案例二:李某是案涉摄影作品的作者,原告王某购买该作品版权并在某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,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,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的《.....为你奉献一场美轮美奂的饕餮盛宴》一文中使用了案涉作品。
案例三:原告将其系列美术作品“天气小表情”在某省版权局进行登记,被告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,但该行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。
以上三起案件,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遂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停止侵害,删除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,经法官与原被告充分沟通、调解,该三起案件均已履行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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